第十八条

有效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检测时,被检测货运车辆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的区域接受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公路或者检测站点通道,不得强行通过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对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出具检测单据,不得凭目测或者经验判断货运车辆是否超限超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