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测,也可以根据路面情况,利用流动检测设备或者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在公路出入口、货物集散地、装载点或者易发生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路段实施检测。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