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其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