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为每个成员设立单独账户,除记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补助资金平均量化给该成员的份额;

(二)接受的社会捐赠平均量化给该成员的份额;

(三)该成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盈余返还份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时,不再享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量化份额,但第(二)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