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督促发展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