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开展中小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