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技术创新第二十三条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建立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推进联合开发和技术攻关。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博士、硕士科研实验基地;鼓励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室等科研场所,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