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技术创新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设立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各类社会化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研发和质量技术检测等社会化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