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有关留守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倡导在哺乳期间外出的父母携带子女共同生活或者至少有一方留家履行子女监护义务,规范留守儿童监护人行为。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