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留守儿童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落实儿童发展规划;指导医疗机构对患病、遭受侵害或者意外伤害的留守儿童及时救治,做好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教育机构、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