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年底前统计用地指标需求,编制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需求计划,并逐级上报。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需求计划应当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配、下达住宅建设用地指标的主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