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