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村规民约可以通过物质奖励、精神激励等方式对下列事项作出具体约定,引导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推进移风易俗:
(一)倡导孝老爱亲,反对薄养厚葬;
(二)倡导健康娱乐,反对赌博;
(三)倡导文明节俭操办婚丧节庆活动,反对滥办酒席、高额彩礼和高额人情礼金;
(四)倡导卫生整洁、爱护公物、遵守秩序,杜绝随地吐痰、损毁花木、乱扔垃圾、乱堆杂物、乱搭乱建等;
(五)倡导文明养犬。
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制定和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