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信息共享机制和防治协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