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