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诊疗收费标准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动物疫病诊疗情况的;

(三)在动物诊疗区域内从事动物销售、美容、寄养等其他经营活动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