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按照规定对重点动物疫病净化费用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