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按照规定对重点动物疫病净化费用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