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成为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动物饲养场通过国家或者省级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评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支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