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建立标准化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规划、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提出复审建议;
(三)推动和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
(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助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推进本部门、本行业国际标准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