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标准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