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方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标准验证、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结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