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创新,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本省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