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接,为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新工作项目、新技术工作领域等方面建议,畅通渠道、提供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