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和标准化数据库,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公众查询或者咨询标准信息、提出立项建议以及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等提供便捷服务。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报批、公示、发布、废止等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