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履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有未履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虚假、无效或者低于强制性标准等情形的,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整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