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通过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收集和处理标准实施中的问题以及相关技术建议,并根据需要对标准实施效果组织评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