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三十条有效推荐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执行:(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执行或者强制性标准引用的;(二)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三)合同当事人约定作为产品或者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