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地方标准完成起草的,提出立项申请的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送审文本、编制说明和各方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专家组,对下列内容进行技术审查:

(一)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二)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四)制定程序是否规范;

(五)是否遵循标准编写规则;

(六)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地方标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