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采用下列绿色建筑技术:

(一)智能建造技术;

(二)超低能耗等节能建筑技术;

(三)装配式建筑以及绿色装饰装修技术;

(四)立体绿化技术;

(五)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技术;

(六)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技术;

(七)建筑遮阳和高性能门窗技术;

(八)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

(九)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

(十)雨水和再生水利用技术;

(十一)其他绿色建筑新技术。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