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绿色建筑的运行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供水、供电、供气等设备能耗分项计量以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采光、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处置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
(七)植被完好;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绿色运行要求。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绿色建筑设施的运行状况定期公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