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指标、相关设施设备维修保护要求,明确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应技术措施,并配合购房人进行验房。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