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不遵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或者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