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