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或者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