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五十条有效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转运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要求:(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或者专用封闭厢式运载车辆,并采取防渗措施;(二)转运车辆应当加装车载定位系统,记录转运时间和路径等信息;(三)转运车辆驶离暂存、养殖等场所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车辆及相关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