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十一条有效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并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