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溯源追踪,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控制、扑灭疫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