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推动与北京市、河北省联合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本市支持和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