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完善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动物疫情巡查排查工作;协助做好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采样工作。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