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第三十四条有效消防主管部门应当按月统计消防用水量并向供水企业提供,其生活和冲洗车辆用水应当另行安装计量水表,消防用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