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消防主管部门应当按月统计消防用水量并向供水企业提供,其生活和冲洗车辆用水应当另行安装计量水表,消防用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