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第三十一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不同用水类别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企业。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前六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