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第三十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