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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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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

第三十条

有效

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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