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检修或者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用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