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居民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用水用途分类定价。需要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掌握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水价标准收费,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