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十九条有效城市供水用水应当按照户表计量结算。供水企业应当安装检定合格的计量结算水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