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口岸服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海关、海事、边检等国家驻津机构在天津口岸实施监管制度创新,支持口岸监管设施智能化建设,简化一体化通关流程,推进口岸通关物流服务全过程电子化,提升通关效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