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建设北方国际航运融资中心,支持发展国际跨境融资租赁,推进离岸金融业务,促进航运融资信息交流,支持航运相关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解决资金需求。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结算、风险管理、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