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航运、物流等企业总部或者区域中心落户,支持航运企业整合港航资源,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构建国际化产业布局。

鼓励本市航运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航运规则制定,提高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的国际影响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