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第五章 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航运、物流等企业总部或者区域中心落户,支持航运企业整合港航资源,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构建国际化产业布局。鼓励本市航运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航运规则制定,提高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的国际影响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