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鼓励建设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设施,推进装卸、运输、仓储等环节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和新一代自动化码头建设;鼓励在市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开展自动驾驶应用示范活动,支持智能网联集装箱运输设备的规模化应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