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有关部门、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和天津港集团等应当加强港区道路、给排水、供热、能源输送、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推动非经营性资产和公共职能剥离移交,为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